看到一则可笑又可悲的新闻,“太平治安不靖‧女販車藏刀防身”(它跟“女司機追匪撞死騎士”很讽刺的刊登在一起)。
然后那个警區主任就说:“攜有危險武器,都屬犯法,將在1958年危險武器法令6(1)條文下受到對付,面對最高監禁2年抑或鞭笞”。
可悲呵!警方无法保护我们,我们只好想办法保护自己,结果到头来还必须衡量到底让自己人财两失比较值得,还是以身试法比较值得。当然两样我们都不要~
然后主任又说:“民眾在遇到劫匪時,最好不要反抗,以免激怒對方而遭受更嚴重的傷害”。哦!就是尽量让匪徒得逞,除了命什么都可以给,当匪徒连命也要的时候才来反抗,然后一命呜呼??
也不是啦!主任也有促請民眾學習武術防身,以防万一。
但是,对着一个丧心病狂,失去理智甚至濫用毒品而导致凶悍或情緒激昂下干案的匪徒,武术是最好的防身物?
我们要的不是能言善辩的警察,我们也不要什么人民宣言,我们要那些被纳税人养活的警察人员学会怎样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,降低犯罪率,树立好榜样,为社会带来安宁。很难嚒?
难道要等到自己的家人也遭遇不测才感同身受?那时已经又迟了一步。
p/s: 每次有人提起“马来西亚治安有多恶劣”的网络调查,我都觉得很好笑,恕我肤浅,没有游览过这个网站,亦未投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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